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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十条第五项对於性交有立法定义,是指下列侵入行为。
1、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门或口腔之行为。
2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;肛门之行为。
而性交以外满足性慾的行为均可称为猥亵,惟法律并无定义性规定,而依实务见解,猥亵指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,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之谓,惟如此之概念於实际案例的判断上往往引起不同见解。
司法实务多依《刑法》公然猥亵罪定义,采认行为须同时符合意图、公然、及猥亵行为,三大要件,才能成立犯罪,换句话说,被告行为愈明显符合上述三要件,触法机率就愈高。
《刑法》公然猥亵罪明定:意图供人观览,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,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其中意图供人观览,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意让他人看到自己的猥亵行为;公然,则指不特定人得共见共闻,也就是任何一位路人、民众都可看见;因此要构成公然猥亵罪,须同时符合上述三大构成要件,缺一不可。
但是实际上,以李婉仪议员在议场穿着透视装为例,其中或许满足意图供人观览,及公然,两要件,但是你无法说她内衣外露是猥亵行为。
然而女性裸露身体究竟是否为猥亵行为,刑法说使用性交以外满足性慾的行为均可称为猥亵,实务见解则是认为,猥亵是指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,而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,这样模糊的定义,每每导致强暴案中,犯罪人以女性穿着暴露来为自己辩护,明明是自己的错却强要归罪给被害者。
第一波攻击是由民间哺乳团体刊登在各大报的版面,一位帮婴儿哺乳的母亲,裸露乳房让婴孩吸允的照片,这应该是出於摄影大师的手笔,整个画面虽然有母亲丰满的乳房和分泌乳汁的奶头,但是整个画面给人一个无比温馨甜蜜的氛围,一点都没有色情的模样,标题是:人类最美的性器官…广告中强调母亲的哺乳行为充满着母爱,不应该被视为色情,她甚至比维纳斯的雕像更美更真实,她们一方面批判政府及民间公司哺乳室设置不足的现况,另一方面鼓励母亲不用害怕,当婴孩有需要的时候,大方的在公共场所哺乳婴儿,也因此她们除了要求政府修法增加哺乳室,并且修法鼓励母亲能在需要时在任何场所哺乳婴孩。
由於国民身心健康保护法中,第五项就是针对母亲亲自哺育婴儿的相关规定,因此很快的大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