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吩咐,我照办,我乖乖
地挪动阴茎,让龟头抵住何心瑜内裤上那条凹陷的中心,然后便往前突刺了几下。
不用说,根本就是徒劳无功。
不过,隔着薄薄的内裤,仍是让心瑜在我龟头隔着内裤接触她阴门时发出几
下颤抖,而我老二虽然隔着一层内裤和这心机妹的阴部进行亲密接触,那柔软的
触感却也已令我心动不已。
如果有个意图强制性交的行为人,无知的程度是根本不知道要先脱掉内裤
,你们觉得这样的强制性交有危险性吗?甚至,即使行为人无知到以为拿原子笔
戳耳朵也算是强制性交,我们也要把他捉起来赏他个强制性交的未遂犯吗?
陈老师问。
全班都摇了摇头。
如果是这样的重大无知,就会落入不能未遂的范围,也就是说,行为人可
能根本不被处罚,因为实务上认为他的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,也无危险。
可是大家不要忘记,法条规定是『行为』不能发生犯罪的『结果』,如果
这样,所有的行为犯都不能适用不能未遂,因为行为犯的犯罪本来就没有法律上
的结果。性交在法律上是没有结果的,你不需要体内射精,你不需要把被害人搞
大肚子,强制性交是行为犯,没有什麽结不结果。再举个例子,若有人误以为用
指甲刮黑所产生的刺耳噪音可以 胁迫人与他性交,他被论强制性交的未遂犯,
也不能用不能未遂的规定耶,因为他想进行的『行为』还是性交(未遂),只是
他的 胁迫『手段』智障到爆,不可能有人因此而愿意与他性交。这样是不是太不
理?所以唯一能令我接受的可能性是,立法者立法时疏忽了,其实这条法条要
规范的不只是行为、结果,也包含手段,甚至不只结果犯,也包括行为犯等等等。
接着,
陈老师放下何心瑜原本呈m字的双腿,拉着内裤裤头便作势要把内裤褪下。
突如其来的举动让何心瑜遽不及防,冷不防地内裤已经被拉到膝盖附近,三
角地带内为数不多的阴毛倏地露了出来,稀少的阴毛仅堪堪遮住阴蒂,肉缝的大
部分都是暴露着的,班上男同学忍不住地忘了要继续假装正经听课,纷纷哇
了出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