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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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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你姦淫的对象是别人的老婆 老公,姦淫成立之际就既遂了,不需要搞出特定的

结果才算通姦─例如:搞到别人老婆大肚子也只是普通的通姦罪,但是法官会不

会依据刑法57条做刑度的考量就不知道了。故,行为犯只需实现构成要件规范

的行为类型,不需要产生任何结果就会构成犯罪既遂,例如通姦罪、重婚罪、公

然侮辱罪;结果犯则通常需要有特定的结果才叫既遂,例如:杀人罪的人死,伤

害罪的受伤,毁损罪的物品、文书、建筑物毁损。

一般刑法总则教科书都会提到的我们就不多加着墨,我们今天针对手段来

说明。大家看刑法妨害公务罪章的35条─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,请小

平来念第一项。

喔,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,施强暴 胁迫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

拘役或三元以下罚金。

然后再念刑法22条的强制性交罪。

我有没有听错啊,她叫我用念的耶,呵呵,第一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子上听

讲跟性交有关的法条,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。

对于男女以强暴、 胁迫、恐吓、 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

者,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现在,假设老师是公务员,正在依法执行职务,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暴

或 胁迫。

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,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,做出的我没有杀伤力

的动作。

这次要轮到我被踢了吗?我脑海裡又浮现电影食神的 画面─都当着面

说了要再来一次,你还上当!

靠,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麽强暴、 胁迫的动作啊。

你放心啦,儘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暴 胁迫,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

你的。

陈老师下巴略向我扬了扬,示意要我动手。

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,虽然确定要做了,却不知怎麽表现,只能畏缩地走

向老师,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。

蛤?这就叫做强暴 胁迫喔?那全台湾有99%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

强制性交罪了!

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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