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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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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,你搞得这麽複杂,而且检察官和法官采不採信你的少数学说是一事,

有没有想过以后上课别玩这麽大就没有这些困扰?没关係,你说服我了,强制性

交就强制性交。

再说一次,我可不是有洞就插的公狗,纯粹是上课需要。

小小平,咱们上了(乐)。

对了,老师再让你安心一点,你就算真的强制性交程老师你也会无罪的。

正在我脱裤子时,陈老师没头没尾丢了这一句出来。

陈老师接着道:你念一下刑法第22条第一项。

对于男女以强暴、 胁迫、恐吓、 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

者,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我一手提着脱到一半的裤子,一手拿着小六法乖乖念着法条。

你觉得为什麽你不会该当强制性交的构成要件?即使你真的以强制力性交

程老师得逞。

陈老师问。

我想了很久,手段?行为?客体?想不透哪。

我要公开一个秘密─

陈老师正经八地把食指举在眼前,那是她要认真讲一件事时的习惯动作。

湘宜学妹!

程老师好像会意过来陈老师要讲什麽,急忙打断陈老师的宣告。

程老师不是男也不是女,不该当这条法条的行为客体,程老师是所谓的人

妖!

靠,这是拍电影喔,怎麽可以那麽扯,我眼前的这个超级正熟女怎麽可能是

人妖! 严格讲,程老师是变性人,原本性别是男性,后来遵循自己体内真正的

渴望而变性成女性,老师故意用人妖称呼,是因为在泰国,他们身份证上分成三

种性别,不是只有男女两种,还有第三种─人妖,但是我们的很多刑法法条都以

『男女』作为行为体或客体,这其实不时宜。

法条只要写明『人』就可以了,人都有性自权,难道只保障男女的权利吗

?像程老师这样的变性人如果被侵害了,行为人可以张她非男非女,外观是女

性、dna鉴定则是男性,既不能证明她是男性也不能证明他是女性,在证据不

足的情况下,以罪疑唯轻的法理为强制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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