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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二十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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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二十二)

经过上次惊人(精人?)的期中考,我和想要角逐书卷奖的同学无不战战兢

兢,深怕期末考真的出现什么难以预料的考题或考法,所以上课的态度都加倍认

真了,也对陈湘宜老师到底是怎样的人产生了疑问。 获取

她打从骨子裡是个变态虐待狂魔女?还是偶然坠落地狱的可人仙子?亦正亦

邪的个性就像我们教科书封面黑白各半的既分明又矛盾。

各位同学,上次期中考的进度刚好到『犯罪论』的一半,以三阶论来说,

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基本上讲完了,剩下罪责(或称有责性)的部份;以二

阶论来说,刚好是不法(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和阻却违法事由)的部分讲完了,

剩下有责性的部份。

老师今天又恢复正式打扮了,但是正式之馀也充满秋天的风情,老师披着蕾

丝钉珠的卡其色短袖小外套,搭配同色的亮面七分裤,露出裡面的白色衬衣,坚

挺的c罩杯胸部呼之欲出。

一个人要成立犯罪,除了客观上该当构成要件,且无阻却违法事由,还必

须具备有责性,也就是这个行为是可非难的。若任何人在这个情状下,都不得已

会选择违背法律的行为,我们就说他无『期待可能性』。

也就是说构成要件和阻却违法事由偏重在客观上的审查,但有责性是偏观

上面讨论的。

例如紧急避难就有『阻却违法』和『阻却责任』的两种。

如果为了保全自己或他 人生命而侵害他人的身体,可以张紧急避难,但为

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,某些学者认为不能阻却违法,但能以无期

待可能性来阻却责任。

我国刑法从第6条规定到第2条都是关于责任的规定,可见责任对于

一个人在论罪科刑上的重要性;相关规定这么多,也显示出『责任因何而来』的

正当性是多么模煳。

为什么某些情况下要他负责?哪些情况不用负责?哪些人要负责?哪些人不

用负责?这裡法规内和超法规减免责任的事由在学说上是家争鸣,请有兴趣的

同学要加倍用功。

刑法第6条规定: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,不得因不知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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