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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226条第2项,犯强制、强制猥亵、或趁机
、趁机猥亵罪,因而致被害
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
大家都还惊魂未定,陈老师就自顾自地讲起课来。
“再配合刑法17条:因犯罪致发生一定之结果,而有加重其刑之规定者,如行为不能预见其发生时,不适用之。
“依据刚刚的形,正常
都可以预见受到这么羞辱的强制
后,被害
可能会有自杀的行为,所以吴亮益可能会该当刑法226条第2项的构成要件。但是老师觉得本条立法根本莫名奇妙,刑法是罚
的行为,不是罚一个
幸
的机率。有
被强制
会自杀,有
不会,有
忍受程度大有
忍受程度小,怎么能因为被害
自主
的决定要不要自杀,而决定行为
该受什么犯罪的评价?”
原来这一切只是铺上课的梗,老师没有自杀成功也没有要自杀的意思,听到这里,半蹲了整节课的我终于再也支持不住,虽然老师被得稀哩哗啦,但只要她平安就好,想到这里,
绪一放松,我便眼前一黑昏倒过去,昏死前我感到我的括约肌和膀胱都失去了作用,眼前最后的印象是我胯下流出红黑色的尿
,跟被凌虐致死的洪仲丘下士一样是横纹肌溶解症的征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