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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与她性交的行为就无罪,本条罚的是令人误以为为“配偶”。
“至于刑法221条强制性交之成立,须行为人对于男女以强暴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为手段而为性交者,并不包含‘诈术’等手段,故尚难认被告李逸平等之手段为强制性交罪之强制行为。何况男女交往,一方误信另方财力而互许终生,乃道德之层面,非法律所能相绳……”
这一点,当初老师要求汤智伟在身分曝光瞬间就对杨惠晴体内射精,也就是要让杨惠晴“不及抗拒”,如果杨惠晴已经抗拒,汤智伟当然就要赶快拔出老二,不能再继续抽插。
幸亏这里汤智伟和我配合地天衣无缝,汤智伟在故意透露真实身分之际也完成射精,既达到羞辱杨惠晴的目的,也让自己不会因此落入强制性交的嫌疑里。
“被告涉犯趁机性交罪之部分,亦难认定其有利用告诉人精神、身体障碍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之行为。盖告诉人当时乃相当清醒,对被告之询问对答如流,有录音及证人陈湘宜为证。故同案被告汤智伟对伊施行之性交行为,自不该当趁机性交罪之要件。以上各罪,本署依刑事诉讼法252条第10款为不起诉处分。”
我毫不意外地撕毁这份不起诉处分书,里面写的内容跟老师预测的八九不离十。
本来就是啊,刑法的评价非常严谨,虽然我们的行为很机车,但是趁机性交的构成要件本来就不能包括“令人误认”或“诈欺”这样的手段。
另外我们颜射杨惠晴的部份,老师也用事前的承诺阻却了违法,是她自己答应找很多人来干她的,在头发上和脸上采集到精液,只能证明她确实和很多人行猥亵或性交行为,阴道没有撕裂伤、全身没有红肿或受伤,是要怎么告强制性交或猥亵啦!我可以想象杨惠晴收到不起诉处分书的表情,她被我除了性器接合之外所有玩法几乎都玩过了,更别说被曾经的手下败将汤智伟内射三次,其中更有一次被内射后马上就当着许多外人的面被教训一番;除了当众被欣赏裸体、被曾经上当的诈骗被害人把浓精灌进子宫的羞辱感,进警局和地检署还要把自己脑残上当被白干的场景重复描述多次,更要承认自己是因为被砸下大把金钱利诱,才误以为富少要娶她。
一想到她要经历这么多的无奈折磨,同学们无一不感到大快人心。至于老师利用法律漏洞,以诈术让对方和汤智伟性交,对方顶多只能主张民事上的求偿,也不是刑法能处理的,刑法没有诈欺性交罪;汤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