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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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师的看法,根据 严格的罪刑法定义

,那位男性应该只该当强制猥亵罪。老师认为条第5项既然规定的是:『称

性交者,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:一、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

、肛门或口腔,或使之接之行为。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

他人之性器、肛门,或使之接之行为。』那该男子的行为并不该当第一款,因

为他的生殖器没有『进入』或『接』口腔,只是令人以舌头接触他的生殖器。

口腔的范围应指嘴巴内的腔室,而不包括已伸出嘴巴的舌头。而第二款无关口腔

,更不该当。

虽然法院的判决符人们的法律感情,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这样才是大

快人心的判决,但是法官对文义的曲解已经流于类推适用,大家以后从事法律工

作不可不慎。

以上大约就是陈老师对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解释。

至于刑罚的明确性,老师用一个小桉例举例就好,

老师说完指了指光着下半身,略以双手交叉遮着下体,一双腿垂在桌边,仍

坐在桌上听课的蓓君:如果现在老师向『如果电话亭』说:强制性交蓓君必须

处罚拘役天以上或无期徒刑或死刑,你们愿意冒这个风险强姦蓓君吗?有可能

只会被关天喔。

我看台下男同学们面面相觑,没有人敢挑战,废话,有可能只关一天,也有

可能死刑啊;那如果现在刑法规定:强制性交蓓君只需要处天以上、天

以下的拘役,你们会怎麽做?不要忘记现在是在『如果电话亭』的适用期间。

蓓君似乎已故意忘记刚刚被同学当众将肉棒插入体内、还差点在阴道内射出

精液的不堪,虽裸着下身,仍故做镇静,仅仅以纤细的十指交叠,轻放在小腹上

遮住阴毛,坐在一旁听课。

现在听到老师的叙述,蓓君先是讶异地张大了嘴,接着如惊弓之鸟般右手抓

起裤子和内裤,左手紧紧捂着阴户,深怕又被白白干了,指缝间露出的阴毛不知

是否因为害怕而颤抖着,接着转身便要逃出教室外。

不过,老师关于如果电话亭的叙述一讲完,班上男同学竟然几乎同时都

往蓓君飞奔了过去,活生生地将她从教室门口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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